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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出口加工区实行“境内关外”政策,即“四不、四免、二退、一保。
 四不:一是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;二是海关不实行《登记手册》管理;三是国家对加工区内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、消费税;四是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,不实行进出口配额、许可证件管理。
 四免:一是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、设备、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,予以免税;二是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、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、仓储设施所需进境的基建物资,予以免税;三是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进境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,予以免税。四是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、余料、残次品、废品等销往境外的,免征出口关税。
 二退:从区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,可办理出口退税。区内企业使用水、电、气实行退税。
 一保: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、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,予以全额保税。
 所得税:区内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其中经营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算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。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减按10%的税率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。外商投资建立的先进技术企业,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,可延长三年减按1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 外汇管理:国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须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;向境外支付不须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。
 配额许可证:货物可以在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,除国家另有规定外,不需配额和许可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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