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島出口加工區實行“境內關外”政策,即四不、四免、二退、一保。

■  四不
        一是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;二是海關不實行《登記手冊》管理;三是國家對加工區內加工產品不徵收增值稅、消費稅;四是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,不實行進出口配額、許可證件管理。

■  四免
        一是生產所需進境的機器、設備、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,予以免稅;二是生產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進境的機器、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、倉儲設施所需進境的基建物資,予以免稅;三是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進境的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,予以免稅。四是區內企業加工的製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的邊角料、餘料、殘次品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,免征出口關稅。

■  二退
        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視同出口,可辦理出口退稅。區內企業使用水、電、氣實行退稅。

■  一保
        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進境的原材料、包裝物件及消耗材料,予以全額保稅。

■  外匯管理
        國內貨物銷往境外不須辦理出口收匯核銷手續;向境外支付進口貨款,不須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。

■  配額許可證
        貨物可以在加工區和其他國家之間自由進出,除國家另有規定外,不需配額和許可證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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